隆昌市界市镇石印村12社寨子坡崩塌、潘家湾崩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服务项目合同
工程名称:隆昌市界市镇石印村12社寨子坡崩塌、潘家湾崩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服务项目
工程地点: 界市镇石印村12社
甲 方: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 方: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发包人: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甲方)
承包人: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隆昌市界市镇石印村12社寨子坡崩塌、潘家湾崩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服务项目。结合本次工作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勘查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
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崩塌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估算、概算及预算的规章、规范。
3.本项目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项目内容及质量要求
1.项目名称:隆昌市界市镇石印村12社寨子坡崩塌、潘家湾崩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服务项目
2.工作时间: 2022 年 6 月 27 日至 2022 年 7 月11 日
3.工作内容
(1)勘查依据、原则及目标:勘查报告要满足设计要求,为设计提供合理的参数,结论和意见要准确等。
(2)设计依据、原则及目标:方案设计与论证;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过程;监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数量综合表;工程预算;结论与意见等。
4.质量要求
勘查报告满足设计要求,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合理,经济可行,勘查成果(勘查、可研、初设)、施工设计图纸必须经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专家组审查同意,并能指导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工作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勘查设计服务工作费用总包干,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2.乙方在中标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户名:隆昌市财政局;账号:2307060329100050826;开户行:工商银行四川内江隆昌支行。备注:转自规局****费。
3.乙方提交正式报告及相应图件10日并经专家组评审通过且修改完善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工程主体完工后未出现重大勘查、设计错误或者失误的,拨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审查拨付。
第四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
(1)配合和支持乙方开展工作。
(2)提供已掌握的在本次工作中所需的资料。
(3)负责按时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
2.乙方
(1)自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及时将信息录入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
(2)自备有关仪器设备及有关基础地质资料,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野外调查、成果编制工作。并自行负责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3)负责提供:隆昌市界市镇石印村12社寨子坡崩塌治理工程勘查成果(勘查、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及估算、概算、预算;隆昌市界市镇石印村12社潘家湾崩塌治理工程勘查成果(勘查、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及估算、概算、预算。纸质报告一式5套,电子文档(光盘)一套。
(4)本项目报告编制总工期为15日(提交送审稿)。
(5)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成果资料,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签字、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未开始开展工作的,按合同价款的25%支付赔偿金,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工作,完成工作不足一半的,按合同金额的一半支付,已完成工作超出预计工作量一半的,支付全部合同金额。
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
3.乙方对成果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损失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工作费。
4.乙方不得提供虚假成果文件。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成果文件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其他
1.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行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成果资料进行调整完善,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双方协商相关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4.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肆份。
6.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盖章):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张小林 联 系 人:马玉杰
电 话:0832-3991038 电 话:028-85052297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四川内江隆昌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2307060329100050826 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2022年6月27日 签订时间: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