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10832025000201
二、项目名称:教育和体育局采购空调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千业路144号
被投诉人:隆昌市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隆昌市古湖街道康复中路488号
被投诉人: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隆昌市古湖街道大北街二段14号
四、基本情况
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隆昌市教育和体育局教育和体育局采购空调(N5110832025000201),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9 月 26 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利用不合理限制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空调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指向极少数品牌,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指向特定品牌,有明显的排他性。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数要求与实际履行合同无关。
投诉事项4:本次采购活动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5:评分细则及标准设置不合理,价格分未占主导,缺乏公平公正性,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隆昌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7日